6、分立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涉及政府出资的,应提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合并需提交的材料:
(一)方案申报材料:
1、各合并公司分别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提出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注册资金、现有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合并具体方案以及理由等基本情况。
2、公司合并协议。
3、各合并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4、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公司验资报告和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6、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合并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合并的原因和必要性,合并公司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合并安排,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
7、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8、资产分配方案。
9、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二)方案获省政府金融办认可并在报纸上公告45天后,再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的公告。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材料。
3、合并后公司的章程草案。
4、合并后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5、合并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6、合并后公司使用新名称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涉及政府出资的,应提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名称,新名称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名称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名称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