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及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3)个人简历。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5)信用记录报告。
5、新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为公务员兼职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组织人事部门或政府的任命文件,并明确兼职不取酬。
6、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先向监管部门提交分立或者合并方案及相关审慎性文件和资料,待方案通过省政府金融办审查认可后,再依照
《公司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立或者合并,分立或者合并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最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分立需提交的材料:
(一)方案申报材料:
1、分立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注册资金、现有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分立具体方案以及理由等基本情况。
2、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分立协议。
3、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4、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和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6、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分立的原因和必要性,公司分立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分立安排,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
7、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8、资产分配方案。
9、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二)方案获省政府金融办认可并在报纸上公告45天后,再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的公告。
2、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材料。
3、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章程草案。
4、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5、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