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的公告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减资后的验资报告。
8、涉及政府出资的,应提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
9、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必须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的有关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调整业务范围、经营地域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注册资金、现有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基本情况,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具体方案以及理由。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调整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的决议。
3、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及修改说明。
5、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拟任人选应当依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产生,且必须具备《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省政府金融办在行文核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拟任人选任职资格前,对其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按法定程序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人选的文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及修改说明。
4、新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陈述书、承诺书及未来履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