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为自然人股东:
① 身份证复印件;
② 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③ 持续出资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包括年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如为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需一并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④ 新股东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6)如为其他组织股东:
① 经依法登记的法人执照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或其实际负责人信用记录报告;
③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二)增资扩股方案获省政府金融办认可后,再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及修改说明。
2、增资后的验资报告。
3、涉及政府出资的,应提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照
《公司法》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需提交的材料:
1、减少注册资本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减资前后注册资金、股权结构,目前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基本情况,减资具体方案以及理由。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3、公司经中介机构审计过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及修改说明。
5、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