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住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时,应当先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州政府金融办审查,市州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州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市州政府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变更事项作出的批准文件,须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先向监管部门提交增资扩股方案及相关审慎性文件和资料,待方案通过省政府金融办审查认可后,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增加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最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增资扩股需提交的材料:
(一)方案申报材料:
1、增资扩股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增资前后注册资金、股权结构,目前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基本情况,增资扩股具体方案以及理由。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
3、增资扩股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增资股东相关材料(含老股东增资和新股东出资):
(1)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2)股东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证明材料。
(3)股东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入股资金全部为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自有资金,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所提供材料真实;自觉遵守国家、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相关监管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等。
(4)如为企业法人股东:
① 经年检后的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②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报告;
③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