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湘政金发〔2011〕37号)
各市州、县市区金融办:
现将《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变更事项的审批,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市州政府金融办、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县市区政府尚未设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指定主管地方金融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湖南省范围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变更事项,应当依照本指引办理。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事项,应当有利于本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本公司增强内部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立或者合并以及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时,应当先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政府金融办申报,市州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