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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加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氛围宣传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加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氛围宣传的通知》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9〕40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

  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加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60 周年氛围宣传的通知》已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迅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2009年9月29日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加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氛围宣传的通知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60 周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全市要营造热烈喜庆、欢乐祥和的浓厚氛围。现将国庆期间加强氛围宣传的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国旗升挂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国旗法》规定,在重点区域、主要干道,做好国旗升挂工作。《国旗法》规定应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严格执行升挂国旗制度;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按时升挂国旗。

  1、重点区域:

  新街口商业街区(责任单位:白下区、鼓楼区、玄武区)

  湖南路商业街、颐和路地区(责任单位:鼓楼区)

  夫子庙地区(责任单位:秦淮区)

  中央门地区(责任单位:鼓楼区、下关区)

  南京火车站地区(责任单位:玄武区)

  奥体中心周边地区(责任单位:建邺区)

  2、主干道:中山路、中山北路、中山南路、中山东路、中央路、汉中路、北京西路、北京东路、中华路、太平南路、大平北路、珠江路、长江路、江东北路、江东中路、建宁路等。(责任单位:各城区)

  二、户外公益广告宣传

  1、协调各广告公司在主要路段和重要地区,通过广告牌、电子屏、道旗等形式广泛发布迎国庆公益广告。在全市6城区范围内发布广告牌不少于10块。(责任单位:市市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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