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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


  4、各定点印刷企业应申请成为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会员(联系电话:0731-85165200),取得CA数字证书,以便签订电子合同。

  5、各单位应按照定点印刷企业的承印范围选择承印企业(承印范围详见附件1)。并与定点企业签订《湖南省直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合同》(电子合同)(附件2)。

  6、定点印刷企业应在业务范围内,按照《湖南省直单位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承诺书》(附件3)及相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定点印刷服务。

  7、省直单位内部设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印刷厂或文印中心的,应到我厅备案(附件4)。内部定点印刷厂或文印中心与单位应签订《湖南省直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合同》(电子合同),否则不予进行合同备案。

  四、验收及支付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印刷成品验收管理。验收由使用单位、纪检监察、财务部门人员严格对照合同条款进行,对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印刷定点企业,各单位应及时向我厅反映。验收合格的产品,应封存(加盖公章)一份交承印企业带回保存,以便于今后的质量抽检。各单位应按照双方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不得无故拖欠。

  五、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定点印刷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定点企业必须保存一份经采购单位封存的印刷成品,以便于今后组织的随机抽查。

  1、我厅将委托质检机构对定点印刷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各单位在印刷采购过程中,要根据定点印刷企业做出的承诺,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2、定点印刷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定点印刷资格:

  (1)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3次;

  (2)超过合同承诺的价格和费用标准向用户方收取费用的;

  (3)使用达不到用户方质量要求的纸张印刷的;

  (4)因印刷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方出现重大损失的;

  (5)为其他非定点印刷供应商代开发票的;

  (6)不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服务的;

  (7)达不到保密要求的。

  3、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印刷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印刷企业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为维护定点印刷企业厂商的权益,对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款项的采购单位,我厅将予通报,违约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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