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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购〔2011〕42号)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直单位印刷采购项目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采购效率,经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了省直单位定点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印刷企业,名单见附件1),该结果本厅予以采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印刷的期限及范围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单位无印刷条件,需要到印刷企业印刷的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定点印刷企业印刷。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长沙市区以外的省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既可在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采购,也可在本通知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采购。因技术原因定点印刷企业不能承印的印刷项目,需要到定点印刷企业以外印刷的,应报我厅审核。

  二、定点印刷企业的承印业务范围

  1、出版物类印刷企业。承接所有印刷项目(信封除外),包括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各种内部书报刊、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证件、包装制品、其他等。

  2、包装装潢类印刷企业。承接除出版物、信封以外的所有印刷项目,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及文件、资料、图表、名片等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包装制品、其他等。

  3、信封类。承接信封类业务。

  4、票据印刷类。承接票据印刷业务。

  5、保密印刷类。承接保密文件、试卷等保密印刷业务。

  三、定点印刷采购方式及要求

  1、印刷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的,采购单位应委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在印刷定点企业内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2、印刷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由采购人在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程序及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采购过程应有财务、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人员参与监督。

  3、采购信息的发布。10万元以上(不含)的印刷项目,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应通知所有符合要求的定点印刷企业参与竞争性谈判,通知名单及参与谈判名单应归档备查。成交结果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hunan.gov.cn)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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