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第十条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