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政府确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职能和目标任务等工作需要,依法编制年度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经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积极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资金应当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具体管理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中批准的,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补助等创业投资引导扶持资金支出。各地不得自行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增设未经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其他支出项目。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省级补助
省财政将统筹考虑各地财力情况、财政实际投入、就业工作成效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支持。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城乡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小额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及贴息补助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补助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