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资金申请和支付。各类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并出具单独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限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服务、公益性管理和公益性事业岗位(下同)。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资金申请和支付。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除提供上述要求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及时为吸纳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资金申请和支付。劳务派遣企业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除提供上述要求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另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以及派往工作岗位等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劳务派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按照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本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资金申请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者上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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