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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职业培训管理。各地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绩效的跟踪管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后就业状况挂钩。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其就业形式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正规就业,也包括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同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确保由具备资质、培训质量高、办学规范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杜绝培训机构虚报人数、虚假培训、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四类人员。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制定。
  2.资金申请和支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下同)。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为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社会保险补贴一般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季或按月申报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简化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向社会保障基金账户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根据本地方实际制定。
  1.对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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