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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符合省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各地应当按规定认真审核培训收费标准,严格控制收费标准较高的培训项目。
  2.资金申请及支付。
  (1)对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其中,所附就业证明材料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有本人签字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相关就业证明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基础工作好、管理监督规范、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方式。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领协议。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除前款规定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代为申领协议、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上述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生活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应当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2011年为每人每年1500元)具体确定。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将生活费补贴拨付学员本人。
  (3)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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