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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补贴政策
  (一)职业介绍补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
  1.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按每人不超过50元标准给予补贴。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办法。
  2.资金申请和支付。职业中介机构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实际就业人数为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劳动合同应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文本。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人员的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由地方制定,对其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可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由各市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规定,并结合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创业培训项目及培训成本核定。各地核定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的文件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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