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50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7日
附
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拨付的均衡性。年中和年末应分别对资金支出情况及影响支出进度的因素、结余结转构成、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