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申报,可以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奖励:
(一)罚没入库金额100万元以上;
(二)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