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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修订)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收未收车船税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应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做好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监督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一个月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对于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保险机构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未按规定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应主动与江苏保监局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检查、处理保险机构违反代收代缴规定的情况,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江苏保监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填表日期: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

 

序号

保单号

纳税人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

纳税人名称

车辆信息

纳税信息

 

 

 

 

 

 

 

 

 

 

 

 

 

 

 

 

 

 

 

 

 

 

 

 

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发动机号码

厂牌型号

登记日期

车辆种类

征收品目

燃料

种类

排气量

核定载客

整备质量

缴税日期

税款所属期始

税款所属期止

年税额标准

年应缴税额

免征税额

减征税额

减免税凭证号(完税凭证号)

开具税务机关

当年应缴

往年补缴

滞纳金

实际缴纳税款滞纳金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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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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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纳税车辆总数         

 

纳税人申明

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本表所填数据真实、完整,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申明    

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本表所填数据真实、完整,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申明

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本表所填数据真实、完整,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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