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各区(市)县政府。
(十九)推动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政策、规划、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加大精装房的推广力度,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实施低碳交通城市试点,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快铁路和高等级航道建设,开展机场、车站节能改造,推进航空节能减排。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坚决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高车用燃油品质,2014年,全市国Ⅳ及以上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供应量达到60%以上。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措施,抓好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
牵头单位:市交委。
责任单位:市交管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一)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20万立方米、新增农村户用沼气1万户。积极开展秸秆能源化利用示范,推进省柴节煤炉灶升级换代。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治理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加快5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散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推广乡镇新型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实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和绿色防控,发展有机农业。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能源办,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二)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开展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继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加快实施《成都市LED照明产品应用规划》,推进“十、百、千、万”LED(发光二极管)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委、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三)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20家。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全面淘汰“黄标”公务车、城市管理作业车、园林绿化车等。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各区(市)县政府。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四)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指导。编制实施《成都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统计评价制度。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