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农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能源办,各区(市)县政府。
(十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城市矿产”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和无害化利用、再制造产业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五)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解决。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对我市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六)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区(市)县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制度,跟踪监测各区(市)县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区(市)县及时预警调控。全面加强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能源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成都电业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七)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进国家“万家企业”和省“千户企业”节能降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市属国有企业要主动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的监管,努力当好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委、市统计局、市能源办,各区(市)县政府。
(十八)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酿造、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使用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工作。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燃气发电机组实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