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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本单位驾驶人员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细化管理措施,严厉整治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三超”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增强驾驶人员明理守法、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切实做到文明行车、规范行车、安全行车。凡因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要坚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追究办法由省安委会另行制定。
  三、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道路交通排查治理方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为重点,组织力量对道路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电子监控设施,及时排查治理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确保道路路况良好、设施齐全、路容整洁。交通运输、建设部门要全面开展临水、临崖路段隐患和事故频发路段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动实施“生命防护工程”。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利用裁弯、改坡、设置安全设施和标志等办法,对所管理养护的公路和城市道路进行维护和提质改造,保证道路处于良好状态。对已排查出的206处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要加快治理进度,限期整改完成。特别是要强化对新建公路的安全检查,科学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保证道路路面及配套设备的本质安全。
  四、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对运输企业营运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从事相应的工作。运管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确保车辆状况安全可靠。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客运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收回线路牌照。对本地区货运企业包括个体经营者,要认真进行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建立档案,健全完善货运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严格货车安全检查,加大对货车违规生产和改装的查处力度,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两客一危”车辆(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安全监管,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定位装置,确保已安装GPS的车辆规范使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2011〕80号)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未完成车辆GPS平台建设、安装、联网工作的企业,必须全部责令停业整顿。同时,要重点加强对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调配和使用,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防止公务用车“带病运行”。要通过异地用警、交叉执法、组建专业执法队等形式,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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