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俊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市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逾期不交的,每月按滞交额的3‰缴纳滞纳金”。
二、《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并暂扣车辆30天”。
三、《
南昌市市区四湖管理规定》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四湖周围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和设施;已建的,应当逐步整治装饰或者限期拆除。”
2、第八条修改为:“四湖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立停车场、集贸市场、劳务市场。已经设立的,限期拆除;自发形成的,予以取缔。”
四、《
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
1、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中的“并暂扣车辆30天”。
2、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
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