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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俊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市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逾期不交的,每月按滞交额的3‰缴纳滞纳金”。

  二、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并暂扣车辆30天”。

  三、南昌市市区四湖管理规定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四湖周围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和设施;已建的,应当逐步整治装饰或者限期拆除。”

  2、第八条修改为:“四湖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立停车场、集贸市场、劳务市场。已经设立的,限期拆除;自发形成的,予以取缔。”

  四、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

  1、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中的“并暂扣车辆30天”。

  2、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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