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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监局关于邵在春任职资格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邵在春任职资格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1〕50号)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河北银行关于邵在春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1〕4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审核,核准邵在春河北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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