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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区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六)对从事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符合软件产品出口奖励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给予奖励。

  七、加强投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支持动漫产业发展

  (十七)支持动漫企业依照《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 号)和《保监会、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0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性质和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金融支持。

  (十八)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动漫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资金” 补助。

  (十九)积极向有关银行推荐重点动漫企业、动漫项目,引导银行加大对动漫企业的信贷投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利率优惠。
  (二十)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动漫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动漫企业发展
  (二十一)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动漫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5 号)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 号)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二)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 号)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三)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 号)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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