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对从事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符合软件产品出口奖励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给予奖励。
七、加强投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支持动漫产业发展
(十七)支持动漫企业依照《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 号)和《保监会、
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0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性质和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金融支持。
(十八)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动漫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申请“微型企业扶持资金” 补助。
(十九)积极向有关银行推荐重点动漫企业、动漫项目,引导银行加大对动漫企业的信贷投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利率优惠。
(二十)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动漫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动漫企业发展
(二十一)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动漫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5 号)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 号)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二)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 号)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三)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 号)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