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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提供的供求信息,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结合劳动力特点,认真筛选一些效益好、规模大、用工规范的企业,与其签订定向培训、委托培训和用人协议,开展“订单”、“定向”培训。同时,各地要开办半年至一年的中长期培训班,使劳动力由“体力型”向“智力型”、“技能型”、“管理型”转变,以培训促输出,不断提高务工人员就业的稳定性。
  3、开展劳务品牌特色培训。要紧紧围绕当地经济特色和劳务品牌,通过依托当地经济和市场优势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具有我州劳务特色的培训。共和的餐饮业、贵德的建筑业和“农家乐”每年培训人数要达到200-500人,贵南的民族歌舞和藏绣要面向全州进行培训,每年培训人数分别达到300人和600人。同时积极鼓励不能外出务工的妇女参加藏绣培训,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以上,劳务收入每人每年达到3000元以上。
  4、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为接受培训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进行技能鉴定,使60%培训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培训质量和务工收入。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把民族歌舞、藏绣列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
  5、建立培训考核机制。州、县政府要把农牧区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规划,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价和统计监测机制,落实对培训质量的监管。尽快制定农民工岗位培训制度、日常监管制度和培训成果验收制度,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成效。
  五、落实劳务经济扶持政策,建立劳务输出保障机制
  1、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搭建小额贷款融资平台。海南州四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创业人员及中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担保,共和县信用联社放贷。全州筹措200万元小额担保基金,年内贷款规模达到800-1000万元,今后逐年增加担保基金和扩大放贷规模。对返乡创业或进城创业半年以上的农牧民,根据其经营项目、个人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及吸纳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等情况,可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加大劳务转移输出工作资金支持。州财政按照全州转移输出人数人均4元的标准、各县财政按照转移输出人数人均6元的标准建立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对村级劳务联络员按每月30元劳务费标准补助;对驻省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现行差旅费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本州批准的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带头人,向州外、省内每输出一名劳务人员,每年补助30元;向省外每输出一名劳务人员,每年补助50元。对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组织带领农牧民外出务工的,在完成劳务输出任务100人以上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劳务报酬,同时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各级政府将州、县劳务输出办公室、乡(镇)劳务输出工作站和驻省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办公经费和上述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劳务输出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专项资金主要兑现劳务输出激励政策,用于建立省外劳务输出基地、劳务输出信息考证、跟踪和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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