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十大重点工程
2011-2015 年,以解决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组织实施中医药壮瑶医药示范建设工程、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中医药民族医药继承创新工程、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壮瑶医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广西药用植物园升级改造工程、中医药民族医药制造业优化升级发展工程、国家基本药物及重大疾病原料药广西基地建设工程、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健康业建设工程、中国- 东盟传统医药产业园区建设工程,确保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在近期取得实效。
十二、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保障
(一)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将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配强工作人员。自治区成立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统筹协调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机构。
(二)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规划和落实。按照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体现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要求,科学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到2020 年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发展思路和基本政策取向。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加大对中医药民族医药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重点支持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注重政府投入与吸引社会资金相结合,充分用好自治区千亿元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创业投资引导、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等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保障区内外机构和企业平等参与所有经营性项目竞争和发展,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按规定将中医民族医诊疗项目、适宜技术和中药民族药(含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合理调整中医民族医服务收费政策,建立体现中医民族医技术服务价值的价格体系。在基本药物政策中,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广西补充目录中的中药民族药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