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
(桂政发〔2011〕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 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 〕35 号),把我区丰富的药用资源优势转化为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有力保障,转化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动力,转化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强大支撑,现就加快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现代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中医药以其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独特的临床疗效、显著的预防保健作用和相对较低的诊疗费用,在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我区独特的壮、瑶等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取得了可喜成绩,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服务可及性不断提高,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产业基础逐步夯实,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为维护人民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加快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对于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随着发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很多中医药特别是民族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缺乏发掘,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医疗与预防保健体系仍不完善,服务可及性仍然不高;基层和基础设施建设仍比较薄弱,现有人才资源总体不足;产业发展滞后,产业规模和水平仍与资源规模不匹配,资源优势未能充分发挥。
《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全面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指明了方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42 号)明确提出,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建立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广西药用植物园升级改造,发展以壮药为重点的民族医药产业,建设中国-东盟传统医药科技文化合作交流中心。加快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有利于提高中医民族医诊疗水平,有利于提升中医药民族医药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扩大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规模,使人民群众能够优先采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有效发挥其“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一步发挥广西独特优势,提高竞争力,努力跻身于中医药民族医药西部强省(区)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