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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通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7月8日由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会议通过,7月31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2009年8月6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州宗教立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成果,有利于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领域的社会稳定,促进全州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扎实做好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我州宗教工作的一部综合性法规,标志着我州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条例》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了进一步规范。是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几十年来我州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切实贯彻新时期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利于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快宗教工作法制化进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贯彻执行《条例》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现实紧迫感,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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