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5号 2011年12月26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的适用税额
全省车船的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车船税的税收减免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外,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
单位
| 年税额标准
| 备 注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2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
|
商用车
| 客 车
| 中型
|
| 4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至20人,包括电车
|
大型
| 540元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
货 车
| 整备
质量
每吨
| 6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挂车
|
| 30元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60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60元
|
摩托车
|
| 每辆
| 60元
|
|
船
舶
| 机动
船舶
|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 每吨
| 3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 4元
|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 5元
|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 6元
|
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 每米
| 6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
| 900元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 1300元
|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 2000元
|
辅助动力帆艇
| 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