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1〕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蔗区管理,促进行政责任人恪尽职守,规范糖料蔗砍、运、榨生产秩序,保障糖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23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蔗区管理工作职责,造成蔗区管理秩序混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问责,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蔗区管理职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实行蔗区管理属地责任制和“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各市市长、县长(市长、区长)是本地区蔗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蔗区管理工作的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蔗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的蔗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自治区糖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组织蔗区管理督查工作组对各地蔗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后通报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需要对地级市人民政府实施问责的,向自治区监察厅提出问责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问责的,向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级市监察机关提出问责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