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落实经费保障。乡镇水利(务)站为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及事业经费(含工资、福利补贴、各类保险、办公运行经费等)参照县水利事业单位标准,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统筹安排乡镇水利(务)站各项收支。
四、加强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用人机制改革创新,引入竞争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竞争上岗、定期考评、合理流动”的乡镇水利(务)站人事管理制度。
(十三)人员录用制度。乡镇水利(务)站缺编人员引进,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组织制定具体办法,并严格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用人制度。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制定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进入乡镇水利(务)站。新增人员必须具备水利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十四)工作考核制度。将乡镇水利(务)站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量和工作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实行工作业绩与工资收入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
(十五)持证上岗制度。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再教育投入力度,强化乡镇水利(务)站的人员技术培训。用2至3年时间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其中,乡镇水利(务)站站长、副站长须持经省水利厅授权委托培训认可的证书才能上岗,其他人员须持经省辖市水利(务)局授权委托培训认可的证书才能上岗。
五、推进乡镇水利(务)站事企分开改革
(十六)明晰资产归属。由各级人民政府、村集体组织和群众投资投劳形成的农村水利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负责管理,乡镇水利(务)站负责指导;发展多种经营形成的资产,从水利(务)站剥离归水利经营服务企业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优先给水利经营服务企业使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平调、占用乡镇水利(务)站资产;已经被平调、占用的,要限期归还;无法归还或归还确有困难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县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乡镇水利(务)站资产被平调或流失。由政府牵头,合理化解水利(务)站历史遗留债务。因乡镇政府举债或配套要求水利(务)站承担或担保的债务,由乡镇政府负责解决;因水利(务)站自身经营等产生的债务,由县级水利(务)局商财政局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