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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征地拆迁补助标准。
  1.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由项目业主按各市根据桂政办发〔2010〕9 号文件所公布分区域补偿标准计算费用的85%补助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项目业主按国务院令第590 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用的85%补助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青苗和地上(下)附着物补助标准。
  1.青苗补偿费,参照当地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产值补偿。属短期种植收获的,按半年产值补偿;属1 年收获的,按1 年产值补偿;属超过1 年生长1 年收获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年限计算,给予1 年产值补偿。项目业主按补偿费的85%补助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地上(下)附着物补助费。
  地上(下)附着物主要是指农村房屋、围墙、水井、水柜、水池、坟墓、沼气池、砖瓦窑、砼场坪等,其补偿标准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实行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项目业主按如下标准补助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混合(砖)结构农村房屋5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农村房屋400 元/平方米;水柜370 元/立方米;水池(200 立方米以下)680 元/立方米;水井2200 元/眼;沼气池520 元/立方米;坟墓500 元/座;晒场50元/平方米;围墙80 元/平方米。
  (三)专项设施拆迁补助标准。
  项目涉及的电力、电信(广电)设施拆迁,项目业主按桂政发〔2010〕52 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执行。
  (四)拆迁回建补助标准。
  1.农村住宅房屋拆迁户回建宅基地选址按就地安置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荒地。回建面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结合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执行。补偿费用由项目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
  2.公路、农田水利及市政设施等的补偿,由项目业主按不低于原标准、原功能、原规模给予恢复或补偿。
  (五)施工临时用地补助标准。
  施工临时用地是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施工便道、堆料场、施工作业场、取料场、弃渣场及施工生活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恢复耕作条件;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业主认定不能恢复为耕地的,可按征地标准给予补偿,并按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另行开垦新耕地予以补充。临时用地所需费用,包括土地及青苗和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复耕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施工临时用地由项目业主按20000 元/亩的标准补助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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