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临时用地)的面积丈量及地类、权属确认,拆迁建筑物面积丈量及结构类型、权属确认等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按计划要求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4.负责筹措征地拆迁配套资金,依法管理使用征地拆迁资金。
5.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整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6.负责协调处理因征地拆迁工作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二)项目业主职责。
根据自治区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落实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1.与项目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明确征地拆迁工作责任,核定征地拆迁补助总费用。
2.配合项目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项目用地、使用林地和临时用地的申报,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
3.负责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并按规定及时组织完成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4.按照工程施工计划安排,制定并向所在县(市、区)征地拆迁协调机构提交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和拆迁计划。
5.派出相关人员协助项目沿线县(市、区)征地拆迁协调机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征地拆迁土地类别、房屋结构以及丈量的面积进行核实、确认。
6.审核项目沿线县(市、区)征地拆迁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助款及相关费用。对征地拆迁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助标准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5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项目业主按以下标准补助征地拆迁费用,其余部分由项目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