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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四)保障环卫工人休息休假权利。环卫用工单位要按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合理安排环卫工人工作量和休息时间,超过定额规定工作量或工作时间的,要依法落实加班工资或安排轮休,并按规定享受公休假制度。
  三、提高工资福利标准,改善城镇环卫工人生活条件

  (一)提高环卫聘用合同工人的工资收入。环卫聘用合同工人月工资定额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浮10%以上确定,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使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一线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按出勤日计算,津贴标准每人每出勤日为5 至10 元,有条件的市、县应按照上限给予补贴。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一线环卫工人的高温津贴。
  (二)落实环卫工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环卫用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予补签。凡与环卫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应由环卫用工单位为他们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三)建立环卫职工风险保障机制。针对环卫工作特点,环卫用工单位除为所有从事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外,有条件、有能力的环卫用工单位,应为环卫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环卫用工单位至少每两年要为环卫工人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四)改善环卫工人居住条件。对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环卫用工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最低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环卫工人,应该优先纳入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四、完善机制措施,营造环卫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大环卫事业发展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完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切实保障环卫事业所需经费。建立和完善环卫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持续加大对环卫事业的经费投入,营造环卫事业稳步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规范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稳步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进一步规范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投标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卫行业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准入资格审核,大力推行以保洁质量为主要内容、以确保环卫工人正常合理收入和社会保障为主要前置条件的竞标方式,实行合理价中标。规范招投标文书和作业合同,明确环卫聘用合同工人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应配备的作业机械等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管理,对用人单位未落实环卫聘用合同工人合法权益的,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确保环卫聘用合同工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加强环卫管理和执法。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整治“五乱”行为;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制止和处理各类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对辱骂、殴打、交通肇事等侵犯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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