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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会关于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支行开业的批复

上海银监会关于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支行开业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1〕792号)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上海交易所支行开业的请示》(兴银沪请〔2011〕72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支行(简称: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

  二、核准陈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总、分行授权的各项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01号浦电路555号1层103室。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自助银行应当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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