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一是管理模式的创新,包括工作机制、管理方式、内控制度等多方面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银行建立适合于小微企业授信的评级指标和标准,合理下放基层行贷款审批权限。二是服务模式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不断满足小微企业个性化、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当地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先行先试原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小微企业信贷模式、产品和服务;及时梳理总结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新模式、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强宣传推介。
十九、禁止存贷挂钩。不得要求小微企业以事先提供存款或将部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二十、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的管理费和承诺费外,其他费用如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全部取消,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
二十一、禁止搭售任何金融产品。贷款时不得强求客户购买各类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不得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二十二、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严禁银行从业人员与金融掮客合作,确保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十三、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不得采取压票、限制客户转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各级监管部门要采取综合性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大行业自律监督,进一步树立银行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
二十四、加强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管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大力拓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同时,一定要牢固坚持一手抓经营发展,一手抓风险管控的经营理念,决不能顾此失彼,放松对风险的管控。一是要结合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特点,在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科学制定风险控制敞口,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实行全流程监控。二是严格信贷投向管理,严格限制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放贷款,充分规避产业风险,实现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防止信贷资金借道流向民间借贷。三是积极做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核销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原则上占到不良贷款核销总额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