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同城支行准入挂钩。对于小微企业授信户数达到银行辖内全部企业授信户数60%以上且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小微企业授信余额占银行辖内全部企业授信余额60%以上的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部门审慎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
十二、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来皖新设机构准入挂钩。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作为省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皖新设机构的一个重要前提性指标。今后,省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皖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要考核其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占比、100万元以下贷款户数占比、户均贷款等项指标。
十三、鼓励银行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即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确保今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十四、鼓励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信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十五、鼓励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金融支持现代化农业的金融服务方式,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项目的支持,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
十六、鼓励银行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根据银行合同约定和企业实际需求,银行在贷款到期前一定时间内按客户的申请重新对小微企业客户进行授信审查,如审查通过,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如原担保抵(质)押条件足以覆盖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也可不新签《担保合同》和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鼓励银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银行根据小微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风险程度,在确保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的前提下,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杜绝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律上浮、一浮到顶的简单化、逐利化做法,防止因企业筹资成本过高而带来新的经济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