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密切与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联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强信息共享,拓展金融部门信息采集渠道,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小微企业相关融资需求信息,进一步推动辖区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对小微企业贷款适当放宽监管标准。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存贷比、贷款风险资本权重等监管指标采取比大中型企业贷款宽松、灵活的考核办法,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减轻商业银行的资本压力,引导商业银行多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七、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要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独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免责制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明确界定免责范围,对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实行尽职免责。辖内法人机构必须明确制定内部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从正向激励的角度鼓励小微企业信贷人员拓展业务。
八、支持银行发行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在当前银行存贷比考核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对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辖内法人银行机构,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要求发行金融债筹集到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全力为小微企业腾挪信贷空间。
九、加快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以“管理集中化、核算独立化、队伍专业化、产品多元化、作业流程化、经营协同化”为标杆,鼓励辖内法人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皖分支机构设立独立的专营机构,专营机构应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设立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应不低于60%,并逐年提高。指导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向县(市)支行延伸服务网点;辖内法人银行设有 “在行式”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的,要求其总行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
十、积极支持商业银行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给予专门的信贷规模、授信权限、绩效考核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今后新设支行级机构基本以服务小微企业为主,并做好相关后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