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团中央、银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有效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和银行业的融资优势,扶持、帮助农村青年就地创业、返乡创业,使受到扶持的农村青年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培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成长型客户。要认真按照《福建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方案》,密切与各级团组织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搭建农村青年创业融资平台,因地制宜,明确重点,有序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形成支持我省农村青年解决创业资金“瓶颈”问题的长效机制。
七、大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五部委《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鼓励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认真做好三明市作为林权改革试点地区的林业金融服务工作,在信贷投入、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方面予以必要倾斜。
八、切实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发挥主导作用,为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对农民进行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培训,采集农户信用信息,建立农户电子化信用信息档案,开发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利用信用评分、村委会审定及民主测评等方法,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户的信用状况,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开,让群众进行监督,有效激发农户参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要逐步提高到90%以上,各地每年“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数量均要有所增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避免评定工作流于形式。对信用户的贷款需求,要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信用村镇,要实行贷款和利率倾斜政策,优先满足其贷款需求,并给予利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