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升政策性银行金融支农功能。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在切实保障我省粮油储备贷款需求的基础上,按照银监会确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稳步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等成熟商业性贷款业务,同时以优先支持符合扩大内需政策导向、国家和省级政府重点关注、有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为原则,着力发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中长期商业性贷款业务对农村路网、水网、电网、信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作用,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
四、加快发展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有积极性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鼓励国有企业出资参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积极引进海内外战略投资者。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加快在漳平、福鼎等县(市)筹建村镇银行工作,力争提前完成设立8家村镇银行的三年试点规划目标。积极引进境内外银行机构到我省设立贷款公司。认真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研究。根据我省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实际情况,通过新设机构网点、设置定时定点服务、安装POS、ATM机等多种手段和方式,逐步解决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实现我省乡镇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
五、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认真贯彻银监会、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加强与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探索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举措,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平台,贯通农业产业链与金融支农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培育成联结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新型市场主体,“三农”融资的新载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逐步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支持名录,把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名录,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推荐,予以优先支持、重点扶持,促进农户贷款管理模式实现从“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引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信用合作,积极探索在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支持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