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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银行业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漳平、福鼎、连江、安溪、闽侯、漳浦等地设立村镇银行,至2011年实现每个设区市至少都有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目标。探索依托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积极引进境内外银行业机构到我省设立贷款公司,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

  (十)解决零网点乡镇金融服务问题。通过新设机构网点、提供定时定点服务、安装POS机、ATM机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解决我省25个零网点乡镇金融服务问题,实现全省乡镇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

  三、积极先行先试,深化闽台金融合作

  (十一)推动闽台银行业互设机构。加紧前期调查研究和机构接洽联络等基础工作,在两岸监管部门签署监管谅解备忘录(MOU)基础上,争取台湾银行第一批来闽设立机构,支持兴业银行第一批赴台设立机构,更好地服务两岸经贸往来。

  (十二)加强闽台银行业股权合作。引进合适的台湾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争取银监会政策支持,吸引台、港、澳银行业机构参与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战略入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十三)加强两岸银行业业务协作。寻求与台湾银行业机构在业务相互代理、客户信息共享、客户相互推荐、共组银团贷款、相互授信融资、共享销售网络、产品合作开发、风险防控等领域加强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产品,联合开展业务创新,拓展闽台金融业务合作领域及层次,实现两岸银行业优势互补。争取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的地域由福州扩大到全省各地,机构由中国银行扩大到兴业银行和其他大型商业银行。

  (十四)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立足海西独特优势,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依托福州保税物流园区等载体设立离岸金融业务中心,并将新台币列为交易币种,对接国际金融市场,促进闽台银行业融合,优化投资环境。争取已具备离岸金融业务资格的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和外资银行授权在闽分支机构开办离岸金融业务,鼓励相关银行业机构入驻离岸金融业务中心。支持兴业银行取得离岸金融业务资格,助力闽台金融合作。

  (十五)加强对台资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开发银行等与国台办签订的金融合作协议,用好用足对台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将台资企业列为信贷积极进入类企业,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在台商投资集中区设立台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强对台资企业融资服务。联合台办、台商协会举办银企资金对接会和产品推介会,加强信息沟通和供需对接。协助政府部门改善台资企业融资外部环境,推动建立主要服务于大陆台资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台资机构独资设立或参股合资会计师、资产评估、征信等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缓解担保难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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