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中小企业实施信贷倾斜,力争实现中小企业年度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积极拓展支农信贷业务,保持辖内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幅不低于其各项贷款增幅,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对于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较好的银行业机构,在增设机构网点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支农信贷业务发展较好的农村法人银行业机构在存贷比控制和资本充足要求方面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二、完善银行业组织体系,增强服务发展能力
(四)引进和设立新机构。继续引进全国性中小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特别是大型外资银行来闽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鼓励商业银行在闽设立区域性业务总部和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积极培育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丰富银行业机构门类。
(五)推动非营业性机构升格。争取将进出口银行福州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更好地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支持东亚银行、星展银行福州代表处和厦门国际银行泉州代表处升格为营业性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六)优化银行业网点布局。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加快网点拓展,优先支持向产业聚集地、保税区、台商投资区和科技园区等重点地区延伸机构网点,贴近提供金融服务,继续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在“经济百强县”等经济发达,金融服务需求旺盛的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加强与温州、丽水、衢州、汕头、梅州、潮州、揭阳、上饶、鹰潭、抚州、赣州等海西经济紧密区银行业的联系,在机构准入方面加强协作联动,构建“大海西”金融服务网络。
(七)加快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步伐。继续推动福州市商业银行结合区域特色完成更名工作,做好泉州市商业银行更名“泉州银行”相关工作,提升品牌形象和发展层次。培育辖区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能力,支持辖区城市商业银行在浙江、广东、江西等省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构建覆盖海峡西岸经济区主要经济中心城市的机构网络。
(八)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支持我省资本实力较强、经营管理良好、内部控制完善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收购、兼并或战略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支持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