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1〕801号)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

  你行《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开业的请示》(广发京[2011]0037号)和《关于对司超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广发京人[2011]021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北京宣武门支行开业。机构全称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简称“广发银行北京宣武门支行”),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

  二、核准司超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