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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使用电子政务传输系统传输的电子文件应转换成专用的文件类型后进行传输。操作人员应依据纸质文件或文件清样,使用电子政务传输系统进行盖章加密、选定发送范围、定义打印份数(原则上设定3份,只能打印1份,打印失败的可打印下一份)、填写相关附注信息、经浏览并确认无误后方能传输。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及时接收电子文件,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至少各打开系统浏览两次。收到电子公文时,要按照文件处理要求,进行打印或脱密下载转入其他系统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接收电子文件时须认真审核,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打印或脱密下载,否则应写明原因后予以退回。

  如有急件、特急件,文件发送人员还应通过短信、电话等其他可靠方式通知相关人员接收。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收、发文件的范围或延误办文时间,印有发文机关标识和印章的作废文件应及时收回销毁,并删除电子文件文本。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电子政务传输系统收发文登记制度,对所有收发的电子文件均进行认真登记,以备查询、检查。

第四章 安全保密和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采用商密加密技术,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商用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密码设备的管理工作。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禁止传输任何涉及国家秘密(含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第十九条 标有“商密”的文件不得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进行传送。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为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配备计算机等专用设备,确保物理环境安全和传输网络畅通,严禁与互联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网相联。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严格加强工作秘密管理,严禁将文件资料等上传互联网等公共平台。

  第二十二条 浙江银监局负责统一配发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用户IC卡、印章制作软件。各使用单位按照浙江银监局的要求自行制作本单位的电子印章并妥善保管用户IC卡、电子印章U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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