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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电子政务传输系统中的会议报名联系人(含操作员、办公室主任、机要秘书)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维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浙江银监局机关各处室应及时对人员变更信息进行更新。如因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未及时收到会议通知、未及时报名、未按时参加会议等情况,将严格追究各使用单位的管理员责任。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的运转及管理情况、有关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传输范围和操作要求

  第九条 浙江银监局发往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文:局发文、局办公室发文、局便函、局办便函等。

  (二)浙江银监局有关信息刊物等。

  (三)非盖章类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浙江银监局的电子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公文。

  (二)有关信息刊物。

  (三)其他资料(如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调查报告等)。

  鉴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申请类的文件附件较大,在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发送的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及附件,受理时间以浙江银监局发出受理通知书为准。严禁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

  第十一条 浙江银监局机关各处室发布本处室通知类、调研类、会议报名类、信息类等非正式公文书面材料,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发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征得发文处室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本系统报送相关非正式公文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操作程序传输电子公文。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浙江银监局反映,同时联系软件开发公司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发送的各类文件不再发送纸质文件,各使用单位应认真签收。如文件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发送影响文件法律效力、权威性(如钢印或特殊纸质文件等),应寄送完整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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