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促集团客户“诚实申贷”,把好准入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调诚实守信原则,引导督促借款申请人向贷款银行承诺提供申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求借款人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并由借款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履职尽责,做好调查和风险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双线制”,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行业、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独立的调查和风险评价,分析、测算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用途,客观真实的向决策层提供决策依据。
(四)严格授信审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贷款新规要求,针对集团客户内部成员单位性质和特征,对集团客户科学设定授信总额和额度分解,在授信审批阶段充分考虑贷款新规“实贷实付”、“受托支付”等原则和要求,本着满足监管要求和具备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借款人贷款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批。
(五)严肃合同约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认真遵循“协议承诺”原则,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借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厘清借款人与贷款银行权利义务边界和法律纠纷界限,切实加强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理。
(六)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做好贷款资金的发放审核和支付管理,严格遵循“实贷实付”原则,依据项目工程进度或实际资金需求,分阶段、分额度审核发放贷款。
(七)落实贷后管理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贷后管理力度,通过资料调阅、实地核查、延伸监控等方法,综合考虑借款人规模、信用状况、支付效率和贷款资金使用规范等因素,对贷款资金使用及企业经营作出明确判断,发现挪用信贷资金应及时预警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终止新的授信及提前收回贷款。
四、对集团客户贷款要“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贷款资金发放账户,对信贷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不论是集团总公司承贷,还是成员单位承贷,均应坚持谁承贷谁建立专户并由谁管理的规定。对单笔固定资产贷款(含项目融资)500万元以上和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提款,借款人应委托贷款银行在贷款到帐的当天(T+0)直接支付给交易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