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银监局关于全力推动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河北银监局关于全力推动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银监冀局发〔2011〕200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河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信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邮储银行河北省分行、东亚银行石家庄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河北银行,石家庄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金融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主导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一是要在年度经营计划中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并确保充分使用。二是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三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监管部门要加强贷款用途监管,确保贷款用于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探索激励机制,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小微企业专营机构要向分支机构和基层营业网点延伸,使专营机构贴近市场、贴近社区、贴近小微企业,切实发挥专营作用。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差异化监管,实施银行业市场准入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挂钩等差异化监管措施。一是优先受理和审核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的市场准入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专营小微企业支行,允许最近一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70%以上或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银行,一次性同时申请筹建多家同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鼓励和支持部分支行改造为小微企业服务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三是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并以此减少其资本占用。四是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五是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3个百分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