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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扩大我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扩大我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三府办〔2009〕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扩大我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扩大我市法律援助事项
  范围和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和《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2008年11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三亚市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根据此项规定,我市法律援助事项需要补充的范围为:
  (一)依法请求征地拆迁补偿的;
  (二)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主张因宅基地侵权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主张因婚姻、继承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五)因毁坏农林作物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
  (六)因假冒伪劣农资产品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
  (七)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三亚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结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的规定,借鉴各省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制定依据,原则上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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