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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会费管理办法和三亚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五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派驻外地机构工作人员出差,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的,按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制发<关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定>的通知》(三财行〔1992〕第1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及其他开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府〔1996〕140号)以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开支标准的通知》(三府〔2003〕142号)中关于差旅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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