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市出差到乡镇,乡镇出差到市内机关以及各乡镇之间的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凡出差超过四小时不足六小时的计算半天伙食补助,超过六小时的计算一天伙食补助。四小时以内的临时性出差不能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补助30元,省内每人每天补助20元,本市出差到乡镇,乡镇出差到市内机关以及各乡镇之间的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用于补助出差地的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不再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上级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参会人员按会议统一标准交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经组织派出挂职或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挂职或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及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住宿费按照培训单位收费凭据报销。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10元,寒暑假不发。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中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